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工作的通知
2018-05-14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相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约束,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委编办同意,我市将全面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异常情形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的。 

2.基本不开展业务活动的。 

3.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未经登记机关核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4.开办资金不到位或者抽逃开办资金的。 

5.一年内2次以上因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6.不依法、不按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并公示的(经催办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报送的视为不按规定报送),或者向社会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7.法人犯罪的。 

8.隐瞒重大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9.相关资质证书失效仍继续进行有关业务活动的。 

10.对外业务活动屡次违约、欺诈或者恶意拖欠职工薪酬的。 

11.不接受或者阻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2.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问题拒不整改的或未按要求整改的。 

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的。 

14.事业单位已撤销、整合、转企改制1年内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明确基准日的按基准日起开始计算,未明确基准日的以批准文书行文日期计算,批准文书明确过渡期的,以过渡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及冻结时间1年(含1年)以上的。 

15.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1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变更住所的,在迁入新址超过1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视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7.净资产为负值,举办单位不予注资的。 

18.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失信人的。 

19.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或者使用的名称、印章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一致的。 

二、异常名录管理的工作流程 

(一)异常情形的列入 

1.事业单位法人出现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后,向事业单位发送《列入异常名录告知书》(附件1),并书面告知其举办单位,约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如存在不可避免或是特殊情形的可作出说明,由登记管理机关酌处)。整改完成后,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予以取消《列入异常名录告知书》。 

2.期满仍未整改或者短时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向事业单位发送《列入异常名录通知单》(附件2),并通过“厦门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列入日期、异常情形(类别)等。 

(二)异常情形的取消 

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业单位法人,经整改落实到位、异常情形消除后,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提交《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附件3)。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移出异常名录的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移出后,登记管理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厦门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异常名录后注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完成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移出异常名录。移出决定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移出日期、移出情形及理由等。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意事业单位移出异常名录申请的,应当向事业单位法人说明理由。 

(三)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 

利害关系人对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移出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异常名录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移出异常名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在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三、异常名录管理的有关措施 

1.事业单位法人异常情形作为认定事业单位法人社会信用程度的重要依据,其相关信息将永久载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并纳入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 

2.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在异常情形消除之前,原则上暂停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相关事宜。 

3.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按分级登记管理原则,由事业单位登记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分级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列入异常名录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整改,尽快消除异常情形。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通知》(厦委编办201666号)不再执行。 

  

  

附件1.列入异常名录告知书 

       2.列入异常名录通知单 

       3.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7828 

  

  

  

  

  

抄送:市信用办,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7828日印发

 

 

[返回]